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2條規定:“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包括:
(1)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
(2)一方或雙方繼承、受贈的財產;
(3)一方或雙方由知識產權取得的經濟利益;
(4)一方或雙方從事承包、租賃等生產、經濟活動的收益;
(5)一方或雙方取得的債權;
(6)一方或雙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第6條又規定:“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后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即是說夫妻共同財產僅限于上述規定,殘廢者生活補助費不在上述規定之列。
殘廢者生活補助費,是受害人因殘廢而喪失全部或部分勞動能力,進而使受害人因此減少或喪失生活來源而依法從致害方得到的物質補助,該補助是基于消費損害賠償這一法律關系而取得,旨在彌補受害人所減少或喪失的生活來源。因此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是個人的財產。
(責任編輯:bianj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