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躍現年14歲,1997年其父親李伯平因家庭糾紛將其母殺死,被判處無期徒刑。后李躍就隨同祖父李陶輝生活,其間,李躍應分得的承包田也上在李陶輝的戶頭上,由其管理。在李躍隨
同祖父李陶輝生活期間,李陶輝沒有認真履行監護職責,將國土部門征用李躍承包土地所得的土地安置補償費用于賭博,并對李躍有捆綁、毆打等行為,嚴重損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
法庭在查明以上事實后,為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民法通則》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依法撤銷了被告李陶輝的監護權,改由第三人李小林(李伯平之妹)監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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