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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護的終止 時間:2014-10-23 22:37 來源:未知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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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護的終止

      監護的終止,指構成監護的原因歸于消滅

      引起監護終止的原因如下:

      1、被監護人方面的原因:

      (1)被監護人已經長大成年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2)被監護人的精神病已經治愈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3)被監護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4)被監護人的父母的親權恢復;

      (5)因配偶擔任監護人的,因離婚而終止。

      由上述被監護人方面的原因而導致監護關系的終止的,將引起監護關系的絕對終止。

      (二)監護人方面的原因

      (1)監護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2)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

      (3)監護人被法院撤銷監護職務;

      (4)監護人因正當理由辭退監護職務。

      由于上述監護人方面的原因出現后,將引起監護關系的相對終止,監護關系轉移,將另設監護人,繼續履行監護職責。

    (責任編輯:bianj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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