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的終止
監護的終止,指構成監護的原因歸于消滅
引起監護終止的原因如下:
1、被監護人方面的原因:
(1)被監護人已經長大成年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2)被監護人的精神病已經治愈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3)被監護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4)被監護人的父母的親權恢復;
(5)因配偶擔任監護人的,因離婚而終止。
由上述被監護人方面的原因而導致監護關系的終止的,將引起監護關系的絕對終止。
(二)監護人方面的原因
(1)監護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2)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
(3)監護人被法院撤銷監護職務;
(4)監護人因正當理由辭退監護職務。
由于上述監護人方面的原因出現后,將引起監護關系的相對終止,監護關系轉移,將另設監護人,繼續履行監護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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