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申請執行人是否具有執行請求權的審查和處理
申請執行人基于相關法律文書享有執行請求權和實體請求權。在確認執行管轄權后執行程序開始前,還應當同時或首先審查申請執行人是否具有執行請求權,也就是對據以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必須具備的形式要件進行審查處理。
據以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必須具備以下條件或要素:
(一)該法律文書必須是有權機關運用國家公權力作出的正式文書。
具體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56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2條規定的法律文書種類和內容。
(二)該法律文書需已生效。
■■只有生效的法律文書才能成為執行依據,
■■(三)有明確的債權人和債務人。
■■該法律文書必須指明債權人和債務人,且需特定化,即并唏噓明確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姓名、企業名稱及其他基本情況。
債權人的繼承人或權利承受人申請執行,應當提交承受債權的合法文件,如債權人死亡證明、企業合并或分立的工商登記機關證明等。
(四)有明確的執行標的。
應當執行的事項以法律文書中裁決主文標明的事項為準。該應該標明的事項包括,交付的特定物及其特征、給付金錢的數量或可實數計算的方法、作為或不作為的內容和方式等。這也是該法律文書在實質內容上應當具備要素。
(五)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請。
法律文書的執行力是有期間限制的。除非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申請執行時效中止、中斷的事實和理由,超過二年,當事人即喪失申請強制執行的權利。
對不具備上述形式要件的執行申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18條的規定,裁定不予受理。按“裁定不予執行”類執行結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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