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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騙對方結婚是否屬于有效婚姻?
時間:2012-08-21 16:24 來源:離婚咨詢網 作者:admin
欺騙對方結婚是否屬于有效婚姻?本文以案例為您分析。
案例簡介:
林某與楊某經人介紹相識后發生關系。期間,林某與他人交往并懷孕。不久,林某與楊某登記結婚,六個月后林某生育一男孩;楹罅帜巢⑽磁c其情人斷絕關系,直至事情敗露。后林某以夫妻之間沒有建立起好的夫妻感情為由,起訴至法院,要求與楊某離婚,依法分割財產,孩子自己撫養,楊某承擔撫養費。答辯期間,楊某以林某懷有他子嗣與自己結婚給其造成了精神損害為由提出反訴,要求與林某離婚,林某獨自撫養孩子并賠償其精神損失5000元。
關于該案的定性及其法律適用問題存在較大爭議。有人認為該婚姻是有效的,原因是楊某與林某之間的婚姻關系雖然并不符合《婚姻法》所明確規定的五種無效婚姻的情形,但《婚姻法》也未明確規定此類行為屬于有效的或是可撤銷婚姻的行為。故根據特別法無明文規定時適用一般法的法理學原理,楊某與林某的婚姻關系的認定應當適用《民法通則》。本案中,林某隱瞞真相,懷他人子嗣與楊某結婚,屬于民事欺詐類型的無效民事行為,故應認定林某與楊某的婚姻是無效婚姻。對其關系應當按照非法同居關系處理。第二種觀點認為,該婚姻是有效的。理由是:《婚姻法》第1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1)重婚的;(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齡的。”第11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據此,本案即不屬于法定的無效婚姻的情形,也不屬于法定可撤銷婚姻的情形,那么就應當定性為有效婚姻。
筆者傾向于第二種觀點。解決上述兩種觀點的分歧需要從其行為的本質出發并正確運用現行法律給其定位。本案林某與楊某以共同生活為目的、自愿實施了以夫妻權利義務為內容的民事行為。因此二者實施的是婚姻行為,其之間形成了婚姻法律關系。
本案中,林某與楊某的婚姻屬于欺詐婚姻。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欺詐行為是無效行為,而根據婚姻法規定的四種無效婚姻中并不包含因欺詐而形成的婚姻法律關系。這就產生了法的適用問題。綜上所述,林某與楊某的婚姻屬于欺詐婚姻,但是根據現行《婚姻法》的規定,其應該是有效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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