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案例分析:
3年前,李某按揭貸款在市區購得一套房產。后來李某和王女士相識相戀并結婚,兩人共同居住于上述李某按揭貸款的住房里;楹2人一起用共同收入償還按揭貸款。如今兩人因感情危機要辦理離婚手續,但雙方在財產分割中遇到分歧。王女士認為自己償還了貸款并且當初的房子現在已增值了不少錢,而且是在結婚期間升值的,因此,她也應該有權分享房子的升值部分。丈夫李某只同意把王女士償還貸款的錢還給她。
《婚姻法》第十七條與第十八條對夫妻共同財產與個人財產進行了明確的規定。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痘橐龇ā返谑藯l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在本案中,房子雖系李某在婚前購買,但婚后按揭還款是由兩人共同償還,房產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當然也應該包括房子增值的部分。因此,盡管一方婚前財產仍歸該個人所有,但該財產在婚后的增值,另一方配偶也償還貸款,該配偶有權享受這種收益,有權得到補償;榍柏敭a婚后增值分配方式為:補償額=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銀行按揭款的數額×房產增值率×50%。所以,本案中李某應該還給王女士在結婚期間償還按揭款的一半,還要與其分享房產的增值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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