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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席律師 丁靜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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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丁靜律師,畢業于華東政法大學,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上海市律師協會會員,上海人民廣播電臺“東方大律師”節目特邀嘉賓律師...[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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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就子女姓氏變更的相關法律規定解讀 時間:2012-11-01 09:12 來源:未知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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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導讀:父母一方擅自變更未成年子女姓名,在現實生活中,多發生在夫妻離婚后,獲得撫養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在未征得對方許可的情況下,擅自將未成年子女的姓名予更改。而在當今的法制社會,這樣的行為能不能得到法律的認可呢?答案顯然是否定的,本站律師根據自己多年辦理離婚糾紛案件的經驗,總結了關于子女變更姓氏的相關法律規定及解析。

      一、法律規定

      <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 二十二條 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

      <二>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通知19、父母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撫育費。父或母一方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責令恢復原姓氏。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變更子女姓氏問題的復函(1981年8月14日)

      二、 孩子改名后,父親或母親仍應該支付撫養費。

      父母離婚后,父母子女關系依然存在,即便孩子改隨他姓,這種父母子女關系也沒有發生變化,父親對改名后的孩子仍然負有撫養義務。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發布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九條規定:“父母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撫育費。”根據上述規定,孩子改名后,父親或母親應該繼續支付撫養費,不得以孩子已經改名為由抗辯。該條同時規定,父或母一方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責令恢復原姓氏。但這必須以訴訟為前提。

      三 、變更未成年子女姓名權

      《民法通則》第99條第1款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姓名權是一項重要的人格權,主要包括姓名決定權、姓名使用權、姓名變更權。未成年子女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具體到姓名權尤其是姓名決定權、姓名變更權上, “子女出生及其未成年時期,其姓名的選擇是父母基于親權決定的”。父母代為行使未成年子女的姓名決定權、變更權的權利,即為未成年子女命名權。

      對于剛出生及無民事行為能力之未成年人,姓名及變更由父母決定。所有未成年子女的姓名權均由其父母代為行使。

      子女姓氏一旦確定,父母任何一方都不得單方改變。即使父母雙方離婚后,子女同一方共同生活,同子女生活的一方也不得單方改變子女的姓氏。根據有關司法解釋,離婚后,一方再婚而未征得生父或生母同意,擅自將子女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子女撫養糾紛訴至法院的,法院可以責令恢復子女原姓氏。

      四、成年子女有權決定自己的姓氏

      子女一旦具有了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即年滿18周歲,或雖未年滿18周歲,但已滿16周歲且以自己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則子女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姓名的權利,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自己的姓氏的權利。父母雙方不得進行干涉,不得強迫更改子女姓氏或強迫子女不得更改姓氏。

    (責任編輯: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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