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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丁靜律師,畢業于華東政法大學,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上海市律師協會會員,上海人民廣播電臺“東方大律師”節目特邀嘉賓律師...[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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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債權人代位權的效力 時間:2014-11-19 22:44 來源:未知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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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賹鶆杖说男Я。②《合同法解釋》中規定,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即予消滅。代位權行使后,對債務人直接產生拘束力,代位權的結果也直接歸屬于債務人,使債務人的權利處分權受到影響,債務人不得再為處分,也就是債務人不得再為妨害債權人代位行使的權利處分,即不得為拋棄、免除、讓與或者其他足以使代位權行使失去效力的行為,否則,債權人還將主張撤銷權。對于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取得的財產,理論上一般認為債務人無權自由處分。因為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是為了保全其債權,代位訴訟成立后,便取得了直接訴訟的結果。

      對債權人的效力。主要體現在代位權行使的范圍以及行使代位權費用的負擔問題。依據《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代位權行使的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合同法解釋》第21條對此具體化為:“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請求數額超過債務人所負債務額或者超過次債務人對債務人所負債務額的,對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依據《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因此法院可以將該必要費用如差旅費、住宿費等計入債務人向債權人的給付之中,至于代位訴訟的訴訟費用,依據《合同法解釋》第19條的規定:“在代位訴訟中,債權人勝訴的,訴訟費由次債務人負擔,從實現的債權中優先支付。”

      對于第三人的效力。債務人對于第三人的權利,無論是自己行使還是由債權人代位行使,對于第三人的法律地位及其利益均無影響。第三人無論向債權人或債務人履行義務,對其自身來講都是要履行的,債權人對第三人行使代位權后,第三人取得的對于債務人的抗辯權,可以對抗債權人,如不可抗力,已過訴訟時效等!逗贤ń忉尅返18條規定:“在代位權訴訟中,次債務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債務人在代位權訴訟中對債權人的債權提出異議,經審查異議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債權人的起訴。”這是司法解釋對此明確規定,因此,凡第三人的對抗債務人的一切抗辯,均可用以對抗債權人,抗辯權的行使以代位權行使通知債務人后開始。

    (責任編輯:bianj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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