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分割與離婚損害賠償的不同之處三
時間:2014-11-20 22:04 來源:未知 作者:admin
三、兩者主體不同。
1、離婚財產分割的主體為夫妻雙方,非涉及第三人。
2、在離婚過錯損害賠償中,致害方除來自夫妻一方外,還有第三方存在之可能。如在重婚、同居導致離婚,受害方提出離婚損害賠償的情形中,必定存在與夫(或妻)存在重婚、同居關系之第三人(俗稱第三者)。由于損害賠償構成要件中,一方(非限制在夫妻,也包括第三人)要有過錯,因此,對于第三人不知與其重婚、同居者為有配偶之人而與其重婚、同居,由此導致他人離婚是否構成侵權尚存爭議。但對于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與其重婚、同居,無疑侵犯了他人的夫妻關系,則其侵權行為成立是毫無疑義的。雖然我國婚姻法未明確規定第三人可作為侵權主體,但從侵權法理論分析則是完全符合法定之要件的。
(責任編輯:bianji)
上一篇:離婚財產分割與離婚損害賠償的不同之處二 下一篇:夫妻雙方離婚時對共有房屋的分割應依照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