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的救濟權利:
1、離婚困難幫助請求權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婚姻法第42條)
如何界定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離婚后沒有住處的,屬于生活困難。(婚姻法解釋一第27條第1款、第2款)
如何界定幫助的形式: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房屋的所有權。(婚姻法解釋一第27條第3款)
2、離婚經濟補償權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婚姻法第40條)
3、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
(1)情形(婚姻法第46條)
重婚的;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婚姻法解釋一第2條: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實施家庭暴力的;(婚姻法解釋一第1條: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
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婚姻法解釋一第1條: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2)當事人:
請求權人:離婚訴訟中的無過錯方(婚姻法第46條)
義務人:無過錯方的配偶(婚姻法解釋一第29條)
(3)賠償范圍
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婚姻法解釋一第28條)
(4)賠償的條件——以判決離婚為前提。
因此:A不準離婚的,不賠。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對于當事人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持。(婚姻法解釋一第29條第2款)
B不提離婚的,不賠。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婚姻法解釋一第29條第3款)
不予賠償情形:
夫妻雙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過錯情形,一方或者雙方向對方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姻法解釋三第17條)
(5)具體程序
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婚姻法解釋一第30條第1款)
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于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后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婚姻法解釋一第30條第2款)
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后一年內另行起訴。(婚姻法解釋一第30條第3款)
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婚姻法解釋二第27條)
4、夫妻一方擅自處分財產造成損失的損害賠償
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婚姻法解釋三第11條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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