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婚姻律師在總結多年辦理離婚案件中一些相關婚姻法律及司法解釋和實務操作中法院的一些實際做法,給各位參考。
我國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對子女撫育費的數額,考慮以下三個方面:
①子女的實際需要;
②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
③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判決或調解離婚后,不和子女一起生活的父/母一方,根據收入狀況分為:
1、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數目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30%。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收入的50%。這里的“月總收入”指工資總額,包括工資、
獎金等?缮暾埛ㄔ赫{查令來調查。當然如果工資超過7000以上的,就不是按比例來支付撫養費的,上海地區一般不超過2000元/月,這么多年只見過一個離婚案件法院支持了
2500元/月,因此很多當事人對這條規定的適用有很多的誤解,以為對方不撫養孩子,如果每月收入5萬元,就可以要求支付1萬-1.5萬元每個月撫養費了,這樣理解就錯了。
2、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目可依當年的收入或同行業的年平均收入,參照1確定。
一般參照《道路交通事故賠償項目參照標準》來確定的年平均人收入、年平均生活費來作為依據。
3、有特殊情況的,如子女長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殘疾的,可適當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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