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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對子女撫養費的給付期限依據?
時間:2012-08-07 12:35 來源:www.optimumonlinemarketing.com 作者:admin
根據本婚姻律師對于我國婚姻法和其他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的總結有以下法律依據: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二十條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2、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通知
第11條、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歲為止。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并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 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第12條、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
(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讀的;
(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11條 十八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離婚法律咨詢中心:400-6263-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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