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子女撫養費是子女撫養爭議中的重中之重,離婚法律咨詢中心為您整理在子女撫養費確定過程中需要明確的子女撫養費知識。
1、子女撫養費由一方全部負擔可以嗎?
。1)如果協商一致,是可以的,當然,如果有證據顯示承擔全部撫養費的一方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則不可以。
。2)即使達成上述協議后,如果過一段時間后,雙方經濟情況確有變化,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確有增加或者給付的必要,一方仍可訴至法院,要求另一方承擔撫養費。
2、子女撫養費的給付期限
根據《子女撫養意見》第11、12條規定,撫養費的給付期限一般到子女18周歲為止。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以其勞動收人為主要生活來源,并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養費。對于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養費。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第20條的規定,“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3、子女撫養費的給付方式
根據《子女撫養意見》的規定,撫養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以一次性給付。對一方無經濟收人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養費。在實踐中,為了便于執行,無論撫養費是何種給付方式,都應該在調解協議或判決書中明確。
4、子女撫養費數額的確定標準
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第21條的規定,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一、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根據《子女撫養意見》第7條規定,子女撫養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確定:(1)有固定收人的,撫養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人的20%-30%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人的50%。(2)無固定收人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人或同行業平均收人,參照上述比例確定。(3)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婚姻法》第37條第2款規定:“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可見,子女的撫養費可以變更。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持:(1)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出原定數額的;(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子女可以根據需要提出增加撫養費,給付的父或母也可以根據實際負擔能力提出減少或免除撫養費給付義務。父母要求減少或免除撫養費給付義務的情況一般有:(1)有給付義務的一方,由于長期患病或喪失勞動能力,失去經濟來源,確實無力按原協議或判決確定的數額給付,而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又能夠負擔且有撫養能力;(2)有給付義務的一方因犯罪被收監改造或勞動教養,沒有經濟能力,無力給付的。但恢復人身自由后,有了經濟能力,則應當按原協議或判決給付。(3)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再婚,繼父或繼母愿意承擔子女撫養費的一部或全部,原有給付義務方所承擔的撫養費數額可以適當減少或免除。如果繼父或繼母不愿意負擔的,則生父或生母仍應按照原定數額給付撫養費。
5、一方無經濟收入或下落不明,如何支付撫養費?
根據司法解釋,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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