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監護權行使的原則:
1、離婚時,在符合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原則下,依父母協商決定親權由父母一方單獨或雙方共同行使。
2、協商決定由父母雙方共同行使親權的,應以書面形式約定與子女分居的父母一方,以何種方式參與行使對未成年子女的親權。
3、如果父母協議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據符合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原則判決。
4、父母關于子女親權的協議不利于子女的,人民法院得依未成年子女本人、其他利害關系人、未成年人保護機關或監護機關的請求或依職權改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