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B07版刊登了《媽不管女姥爺怒討公道》一文后,很多讀者打來電話譴責青青的媽媽,并非常關心青青的現狀。昨日,記者再次聯系了青青的姥爺張先生,他告訴記者,青青現在的身體情況和精神狀態都比前幾天好多了,情緒也平靜了很多。但因為孩子的心理已經受到了傷害,完全恢復還需要一段時間。
張先生告訴記者,之所以從23日以后一直沒有找到青青的媽媽,是因為她在23日晚上砸了別人家的門點,結果被派出所拘留了。全家人也是昨天才知道這個消息,不過他和老伴、青青目前暫時不想去派出所見青青媽。
青青媽的行為是否觸犯了法律,青青的姥爺能否爭取到孩子的監護權呢?遼寧鋼城正大律師事務所郭繼偉律師告訴記者,青青媽的行為并不構成遺棄罪,而是沒有履行其監護人的職責!睹穹ㄍ▌t》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如果情節嚴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變更監護權,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親屬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也就是說,如果青青的姥姥、姥爺要擔當青青的監護人,可以走正常的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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