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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精神病人的監護權
時間:2013-08-29 13:45 來源:未知 作者:admin
核心提示:夫妻一方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時,另一方有監護權。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一)配偶...... 夫妻一方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時,另一方有無監護權? 根據《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親屬;(五)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o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其法定代理人。因此,當夫妻一方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時,另一方是其法定的第一順序的監護人,在沒有經過法定變更的情形,其他人不具有直接的監護權! ”O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
(責任編輯:bianj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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